2013-01-30
当某人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传讯、拘留,就说明已成为刑事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如何使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定呢?当法人或个人的权利遭到犯罪行为的侵犯时,如何依靠国家司法机关来追究、惩治犯罪呢?首先必须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才能知道自己正处于或将处于哪一个诉讼阶段,知道自己可以及时行使哪些法定诉讼权利,又必须遵守哪些诉讼义务。其次,应懂得一些诉讼步骤、技巧与要点,抓住辩解这个关键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判刑、判什么刑的法定步骤。这个步骤主要通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一系列执法活动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来完成。刑事诉讼最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刑事诉讼中主要的案件诉讼形式是公诉案,因此,我们着重于介绍刑事公诉案件的法定步骤与被告人、被害人诉讼要点。
一、立案阶段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公诉案由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自诉案由法院作出立案决定。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检察院管辖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控告、犯罪人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
犯罪人若自首,应注意在司法机关记录的自首笔录上签名,签名前应阅读笔录,看看自首的主要内容是否有遗漏或差错。这份笔录很重要,是自首的证明,也是犯罪人日后量刑从轻、减轻的事实依据。
被害人若到司法机关控告,当不立案时可要求知道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不服可申请复议。如果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可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的,会通知其立案。因此,被害人应争取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
被害人在控告时,如不愿公开姓名和控告行为,司法机关应为他保密。被害人应注意不要捏造事实,否则要构成诬陷罪。
二、侦查阶段
1、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应对重点
侦查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公诉案件立案后的必经程序,是进入提起公诉阶段的必由过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收集、调取、核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院自侦部门对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也应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应对重点应该是如实供述,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力争公安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退一步则是力争起诉意见书中能反映罪轻、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力争的方法就是配合公检部门收集、调取、核实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
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应对要点应该力争公检作出起诉决定。力争方法也是配合公检收集、核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
公检侦查的方法主要有:讯问法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2、犯罪嫌疑人如何面对讯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公检机关获得犯罪人供述的重要方法之一。实践中,有些嫌疑人会因第一次被传讯而十分紧张,而个别侦查人员急于获得口供而使用隐含结论性的提问,例如问“你挪用多少数额公款给你外甥?”如果不加说明回答“20万”,那就等于承认个人挪用20万公款给外甥个人。如果事实上嫌疑人仅以法人名义借了20万资金给另外一个法人单位,其外甥碰巧是借款法人单位中的一名职工的话,该口供会将事实真相掩盖,且会对嫌疑人带来极大麻烦。所以,嫌疑人对讯问要实事求是地回答,时间、地点、主体、对象、数额、标的、次数、前后、因果关系、旁证、动机、目的、条件等均应交待清楚。以免在以后讯问中出现口供反复,造成翻供的误解。根据刑诉规定:你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讯问的程序上,犯罪嫌疑人主要应掌握以下几条:
(1)讯问人必须是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并不得少于2人。
(2)讯问地点是羁押场所或传唤所指定的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或住处。
(3)讯问人应出示证件。
(4)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5)讯问笔录应交嫌疑人核对无误后签章,嫌疑人发现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补充或改正。
(6)嫌疑人可以请求自己书写供述。
(7)不满18岁的嫌疑人可以请求自己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被害人如何面对询问
被害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客观陈述案件经过、情节、细节,不要夸大、想象的陈述。还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解案情的其他证人。
被害人接受询问时应掌握以下几条:
(1)询问人必须是侦查人员。被告律师前来询问,可接受也可拒绝。
(2)询问地点是被害人单位或住处,也可以是侦查机关内。
(3)询问时,侦查人员应出示证件。
(4)询问时应个别进行。
(5)不满18岁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4、勘验、检查
作为被害人,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被害人应配合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对女被害人身体的检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被害人对勘验、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作为犯罪嫌疑人,应配合勘验,不允许破坏现场。犯罪嫌疑人接受勘验检查时可要求侦查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5、搜查
对搜查者,被搜查人可要求他们出示搜查证,逮捕、拘留的同时进行搜查除外。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扣押物证、书证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之物品或文件被扣押,应当要求侦查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可要求不扣押。
侦查人员还可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查询、冻结其存款、汇款。如该类物案件无关,嫌疑人可提出理由,侦查机关查明后,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7、鉴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有权知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应注意以下几点:
(1)鉴定结论应是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进行鉴定,当事人自己不得聘请鉴定人。
(2)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个人签名和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公章。
(3)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才有效。
(4)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在重新鉴定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
(5)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均有权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6)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发现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担任本案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案件的,有权申请鉴定人回避。
三、提起公诉阶段
提起公诉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和检察院侦查终结的自侦案件,经过审查,决定提交法院审判的诉讼阶段。
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先经过审查起诉。审查方式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审阅侦查卷宗。发现证据不足,可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也可自行补充侦查。经审查作出不同决定:第一,犯罪事实查清,证据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作出起诉决定。第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或过追诉时效的;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嫌疑人死亡;依法不需要判刑或免刑的;或经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不服,可自收到决定后7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检察院复查决定告诉被害人维持不起诉的,被害人可向法院起诉。被害人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还会经过一遍讯问,因此,应珍惜这个机会,再一次陈述事情、辩解。如实犯罪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则可在这些问题上提出根据,争取不起诉。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起诉决定应公开宣布。
(2)不起诉决定书不仅送达本人还应送达所在单位。
(3)如果在押立即释放。
(4)不起诉同时要解除扣押、冻结的财务。
(5)如果不起诉的原因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即被不起诉人)还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应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不起诉人。
四、第一审诉讼程序
1、被告人在一审中的权利
一宗刑事案件经过上述过程后,就进入审判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身制,若当事人一审判决后不上诉或不抗诉,过了上诉期限,一审就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一审是关键一环。
被告人在一审中的主要权利有:
(1)开庭10日内之前收到起诉书副本。
(2)开庭10日内被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3)开庭的传票在开庭3日前送达被告。
(4)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5)开庭时,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权。
(6)被告人有权就起诉书指控内容进行陈述。
(7)被告人有权经审判长许可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8)被告人有权辨认、听取各种证据和证据文书,发表意见。
(9)被告人有权当庭申请通知新证人、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当庭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与公诉人互相辩论。
(11)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
(12)被告人有阅读全部法庭笔录的权利,对遗漏或差错,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无误后签章。
(13)被告人有权依法定期限收到判决书。
2、被害人在一审中的权利
(1)有申请回避权。
(2)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有权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发问。
(4)有权经审判长许可辨认各种证据。
(5)有权对各种证据发表意见。有权辨认各种证据。
(6)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
(7)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当庭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与被告人及辩护人互相辩论。
(8)有阅读全部法庭笔录的权利,对遗漏或差错,有权请求补正或改正,确认无误后应签章。
(9)有权收到判决书。
3、被告人在一审中诉讼要点。
在一审中,公诉人会一项一项情节用其收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如认为指控不符合事实,必须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一项项辨认后予以说明和反驳。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应有所分工,被告以讲事实为主,辩护人以讲法理为主。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庭前经律师一分析,亲朋拿主意,会不顾事实而申辩无罪。其实律师从构成要件上、法理上分析犯罪与非罪观点,力争无罪或罪轻辩护,也离不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被告千万不要歪曲事实,否则对自己不利。
在法庭辩论时,被告要了解律师的思路,把握好律师的主要观点,以免在法庭上出现与律师不同的说法。一般刑事辩护离不开这样几个角度:
第一,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辩。
每一个罪名都有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要件和客体要件。如挪用公款罪是个人犯罪,法人不是该罪主体;诈骗罪是诈骗他人财产,若到手财物的所有权是本人,则不符合诈骗罪对象。
第二,从社会危害性上辩。每一犯罪的实质都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某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或危害轻微、甚至显著轻微,则可辩无罪。
第三,从罪名的比较上辩。罪与非罪间有时因某个细节的不同而罪名不同,从重罪辩到轻罪是常见的一种角度。如贪污罪和侵占罪,只因主体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公司管理人员而使罪名和刑罚均不同。
第四,从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情节上辩。量刑的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之分,一般先强调法定情节,那是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而酌情情节是实践中认可的、由审判人员自由取舍的。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被教唆犯等均可作为法定情节辩。坦白、认罪态度好、初犯、有效防止危害后果扩大、退赔、检举表现等均可作为酌定情节辩。
第五,从证据不足上辩。实践中曾有一案,某年轻保姆状告近80岁的男主人强奸她。控方证据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生理检查结论、案发后邻居传闻证词等。而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分析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年龄、体力、灵敏性上的差异,提出被害人没有反抗的证据、以及被害人在案发和控告日之间有留宿它处的证据等。最后,被告方以控方证据不足为由,而胜诉。
总之,开庭前必须先确定辩无罪还是辩指控罪名不成立、是辩证据不足还是辩从轻减轻处罚。
经过一审,法庭将根据情况作出三种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有罪判决;依法认定无罪的,判无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指控不成立判无罪。
五、第二审诉讼程序
1、如何提出二审程序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收到判决书之日10内可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上诉可以口头也可书面。若被告人被押,被告人不仅自己可上诉,其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上诉。在检察院未抗诉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上诉,二审不得加刑。
被害人对判决不服,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天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天内,作出抗诉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二审程序因被告上诉、检察院控诉而发生。
二审不同于一审,可开庭也可书面审,当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被告人、被害人应当注重二审法院的讯问和询问,全面地陈述上诉理由和根据,以免不开庭审理而失去陈述机会。
上诉是否成功,关键看上诉理由。一般说,上诉理由应围绕以下方面提出:一是一审判决事实有无错误;二是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三是量刑是否恰当、罪刑相适应否;四是违反诉讼程序否。
2、当事人如何分析一审判决来决定是否上诉
①分析判决书所认定事实、证据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条款而作出的。未经法庭质询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不管是部分不实,还是全部不实,均会导致误判。所以,一旦上诉,必然会被改判或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②分析判决书的理由阐述是否符合情理。
在刑事判决书中,在事实、证据部分之后,便是理由部分。
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研读时要掌握几个要点:一看确定的案件性质是否准确;二看所具有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犯、退赃悔罪等)是否被确认;三看有理的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四看援引的法律条款有无差错等。
自诉人或被害人则可以从指控犯罪的角度,看自己的合理主张是否得到法院的确认和支持,以及法院对被告人的处理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
③分析判决书主文是否罪刑相适应。
在有罪判决中,着重看判处的刑罚是否罪刑相当。这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按照罪刑大小(包括犯罪事实、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大小),依法决定刑罚的轻重。被告人对于量刑过重的判决,被害人对量刑过轻的判决,均可提出上诉。
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何时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请律师为辩护人不同于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其区别在于:(1)刑事案辩护律师不是全权代理人;(2)刑事案辩护律师不是从立案开始就可以介入的;(3)刑事案律师介入刑案的阶段不同,其权利也不同。
刑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请律师应经侦查机关批准。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时律师可以查阅卷宗材料、与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申请证人出庭、收集相关材料等。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方可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律师完全介入刑事诉讼阶段是法院受理公诉案件之日起。除了这之前的权利,律师可出庭参加诉讼,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鉴定,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经被告同意上诉等。
刑诉法为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还设有法律援助制度。即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而被告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而没委托辩护人的,可能判处死刑而没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将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七、受刑事强制措施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拘传
为了保证刑诉活动顺利进行,公检法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方法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
根据案件需要,公检法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在第一次被拘传后就可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可会见律师,了解涉嫌罪名。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适用条件是:(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对应当逮捕而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羁押的案件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需继续查证审理的。以上条件不必同时具备,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有两种决定方式,一种是由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提出申请。另一种是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以上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采取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保证人如未及时报告被保证人违规的,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在被保期间未违反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结束时,可退还保证金。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逮捕
逮捕必须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时,公安机关会出示逮捕证,一般逮捕后24小时内会通知家属或单位,告知有关逮捕的原因和处所。被逮捕人将在24小时内接受讯问。如发现不应逮捕的,将立即释放,并发释放证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拘留
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型疑人需要拘留的,由检察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对象是:(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后,除有碍通知或无法通知外,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应在24小时内得到公安机关有关拘留原因和处所的通知。被拘留人在24小时被讯问,并根据情况有三种处理结果:一是发现不应拘留立即释放;二是需逮捕证据不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是等待转为逮捕,时间依法根据案情短则3天,长则37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执法主体、手续、对象、条件、地点、时间、程序等,若发现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八、刑事诉讼的期限规定
1、立案侦查期限
在刑诉中,被告人常关注诉讼期限。刑诉对刑诉各阶段都规定有期限,并作出一般案件的期限和特殊案件期限延长限定。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
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在依法延长1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重大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没有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限上没有规定,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强制期限(不仅是侦查期限)规定,如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1年,拘留一般3天,根据不同情况经批准最长7天或30天,如果批捕再加7天,则分别是10天或14天或37天。
2、提起公诉期限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退回补充侦查的,也重新计算,但退补最多两次。
3、一审、二审、再审期限
公诉案件的一审、二审期限,都是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延长1个月。开庭后再补充侦查的,法院一审期限重新计算。最高法院受理的二审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再审期限,从决定提审、再审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