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4
1、委托人可以点名聘请本所律师,也可以要求本所指派适合办理所委托法律事务的律师,当事人委托律师之前,可以向本所律师先进行法律咨询;决定聘请本所律师后,必须与本所签订委托律师合同。禁止律师私自收案,本所对未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的服务,不承担任何义务。
2、委托人在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时,应与本所协商律师费的收取方法,收费数额,支付时间,以及差旅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数额及方法。本所由财务人员统一办理收费手续,并为委托人开具统一收据。禁止律师私自收费,本所对未经本所财务人员的收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聘请律师,应客观介绍事实,及时提交有关证据,本所在任何情况下不接收与保管当事人任何证据、物证的原件,如当事人误将原件、原物滞留本所或律师手中,发生丢失、损毁等不利情况,本所不承担由于当事人违反此重要提示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4、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本所的服务宗旨,委托人在与本所建立合同关系时,会得到一份律师服务联系卡,您如对本所、本所律师以及辅助人员的工作存在联系或投诉事项,或有意见、建议,请填写联系卡,或者直接拨打投诉专线(0533)2285188,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除此以外,办理其它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都存在法律风险,当事人聘请律师时,应对风险作出客观认知与评估。
【什么时间请律师?】
任何时候都可以请律师,但从预防纠纷、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好。
一般人都已经知道在上法院打官司的时候需要请律师,但是在民事、经济活动中,通过诉讼手段解决问题,即使最后得到了妥善处理,也往往会给当事具带来许多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更何况,有些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事前有效地维护好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生纠纷,上法院可能也无济于事。目前,大多数律师都在为解决纠纷而忙得焦头烂额,而就律师的工作性质而言防止纠纷的发生,才应该是他们的首要任务。因此,在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之前预见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并请律师设法预防,而不是等事情闹到不可开交的时候才去请律师收拾烂摊子,应该是确定请律师时间的首要原则,比如前文所说到的,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应该昕取律师的意见。
一旦纠纷已经发生,请律师的时间也是越早越好。任何纠纷的解决,都取决于两件重要的事情,那就是事实和法律。就法律而言,那是律师的专业,有一些问题,你的理解和法律的规定可能并不一样,你需要律师的帮助。而事实的认定需要有证据,律师及早、及时地介入纠纷,往往比一般人更清楚应该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法取得什么证据,也更清楚应该用什么方法来有效地保护证据和运用证据来证明事实。这对保护你的权利,争取通过低成本的非诉讼活动解决纠纷是关键.
【请律师前的准备】
请律师帮助打官司之前,当事人要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将自己所有的有关案情材料整理出来,使律师能够逐步了解案情。此外,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还必须向律师如实陈述案情,不得隐瞒、夸大或缩小,既要如实讲清自己有利的一面,也要如实陈述自己不利的一面,这样就可以使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辩护或者代理。
此外,对于自己不便查找的有关证人或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律师,由律师帮助调查和取证。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同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不应提出一些无理或不合法的要求。对于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的当事人,律师可以拒绝接受聘请。
【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差别有哪些?】
(1)学历上的差别。按照《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即"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执业律师的学历水平从大专到硕士、博士都有,而且专业也五花八门,这与很多国家律师必须是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相比有很大差距。再加上我国学历管理制度上的混乱,不同学历的律师之间,法律专业素质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学历并不代表能力,但也能反映一些情况,律师职业对从业者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专业素质的要求非常高,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只要了解了一些法律规定就可以办案了,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2)过去工作经历上的差别。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的执业律师队伍中,从大专院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律师界工作的人并不算很多,有相当数量的律师过去都曾经从事过其他行业的工作,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在处理一些与过去所从事的行业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可能比别的律师更有优势。因此,了解一位律师过去的从业经历及工作成绩,也是很必要的。
(3)专职与兼职的差别。执业律师有专职与兼职之分,所谓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一般人可能会认为专职律师更值得信赖,然而情况未必全然如此。按照司法部1996年11月颁布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只有"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才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普遍有着比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而且他们的本职工作也要求他们花更多的时间用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上,如前所述,这对一
位优秀的律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和律师之间的差别不止这些,有一些情况,比如他们的潜在素质、敬业精神、服务意识、工作方法、工作效率、道德观念、正义感等等,可能对你来说更重要,但这些只能
靠你自己在与律师的接触过程中慢慢地了解了.
【有必要与律师沟通好】
与你聘请的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他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当事人喜欢律师按照他的指示去做,而律师的思路又往往与当事人的不一致,这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突出矛盾。当事人应当明白律师有专业的办案经验,应尊重律师的想法,除非他确实认为律师的做法会导致案件不应有的失败,此时可考虑解除聘用合同、另请律师,但“临阵换将”应慎之又慎。还有,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要抱有太大的期望,因为再优秀的律师也不可能“ 包打官司”。当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应以良好的心态去面对,不加分析地迁怒 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